第一條 為了規范工業節能監察,促進企業節約能源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快綠色低碳發展,推動工業領域碳達峰碳中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工業節能監察,是指工業節能監察部門依法對工業和信息化領域能源生產、使用、服務等相關企業、機構執行節能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強制性國家標準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查處違法用能,提出依法用能、合理用能建議的行為。 第三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全國工業節能監察工作,組織制定和實施全國工業節能監察年度工作計劃,加強全國工業節能監察的指導和統籌協調。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管理工業節能監察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業節能監察,制定和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工業節能監察年度工作計劃。 工業和信息化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管理工業節能監察的部門,統稱工業節能監察部門。 第四條 工業節能監察遵循依法、公開、公平、公正和效能原則。 第五條 被監察單位應當配合工業節能監察,如實說明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隱瞞、虛構事實,不得偽造、隱匿、銷毀、篡改有關資料,不得拒絕和阻礙工業節能監察。 第六條 工業節能監察部門可以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其法定權限范圍內書面委托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工業節能監察。 受委托組織應當在委托范圍內以委托部門的名義實施工業節能監察,及時向委托部門報告工業節能監察情況;不得再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工業節能監察。 委托部門應當加強對受委托組織實施工業節能監察的監督。 第七條 工業節能監察應當由2名以上取得行政執法資格的工業節能監察人員實施。 第八條 工業節能監察人員與被監察單位有直接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監察的,應當回避。 被監察單位認為工業節能監察人員與被監察單位有直接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監察的,有權申請回避。 第九條 工業節能監察部門、受委托實施工業節能監察的組織,因工業節能監察需要,可以聘請第三方機構或者有關專家開展工業節能監察輔助工作。 從事工業節能監察輔助工作的機構、人員,不得獨立開展工業節能監察。 (一)執行單位產品能耗限額,用能產品、設備能源效率等強制性國家標準情況; (二)執行落后的耗能過高的用能產品、設備和生產工藝淘汰制度情況; (四)建立能源消費統計和能源利用狀況分析制度情況; (五)建立節能目標責任制情況,加強節能管理,制定并實施節能計劃和節能技術措施情況;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需要開展工業節能監察的事項。 第十一條 對重點用能企業的工業節能監察還包括下列內容: (二)執行能源管理崗位設立和能源管理負責人聘任、培訓制度情況; (四)建立和實施能源管理體系情況、測量管理體系情況;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重點用能企業其他需要開展工業節能監察的事項。 第十二條 工業節能監察采取現場監察或者書面監察方式。鼓勵采用信息化手段開展工業節能監察。 第十三條 實施下列工業節能監察,應當采取現場監察方式: (一)單位產品能耗限額,用能產品、設備能源效率等強制性國家標準執行情況; (二)落后的耗能過高的用能產品、設備和生產工藝淘汰制度執行情況;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采取現場監察的其他事項。 實施前款規定以外事項的工業節能監察,可以采取書面監察方式。 第十四條 實施現場監察的,應當提前5個工作日以書面形式告知被監察單位實施工業節能監察的依據、內容、時間和要求。因查處違法案件、以抽查方式實施的監察,以及依據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實施的監察除外。 第十五條 實施現場監察的,工業節能監察人員應當主動向被監察單位出示行政執法證件。未出示行政執法證件或者行政執法證件無效的,被監察單位有權拒絕接受工業節能監察。 (一)進入有關場所進行勘察、采樣、拍照、錄音、錄像; (三)詢問有關人員,要求說明相關事項、提供相關材料; (四)對用能產品、設備和生產工藝的能源利用狀況等進行監測和分析評價;